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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郸城农村信用社被罚40万
2018-07-13 16:38:51      来源:      编辑:HSD256      

据河南银监局官网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7月12日,河南银监局周口分局一天内连开三张罚单,郸城农村信用社被罚款40万元,另外两人被警告。

据河南银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个人贷款,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监办发〔2013〕257号)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合计罚款40万元。

据河南银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杨精华作为郸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客户经理,对该联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个人贷款应负承办责任,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进行警告处罚。

据河南银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郑春霞对郸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办理客户银行卡时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应负承办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一条第一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进行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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